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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潜江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潜江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潜江市审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潜江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接受市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设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市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其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审计工作的制度、规定;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三)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各部门(含所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按规定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五)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单位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市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行政文书、机要、档案、财务、信访、老干、安全保卫、文明城市创建、后勤保障等事务工作。
(二)综合科。负责审计计划管理、审计统计、审计情况综合分析、调研和信息宣传工作;起草各类审计综合报告、材料。
(三)法规审理科。负责审理审计项目;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受理行政复议和诉讼,负责举办审计听证会;组织实施普法教育和法治建设工作。
(四)人事教育科。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各项党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文化、意识形态、文明单位创建等有关工作。
(五)财政金融审计科。负责拟订市级预算执行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组织实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市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进行审计。
(六)电子数据审计科。协调、指导管理审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负责局信息化网络、网站及各类应用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组织计算机培训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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