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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自然保护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定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履行城乡规划管理法定职责。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审查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及行政许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自然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负责林业和草场及其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湿地、草场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和草场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等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地质灾害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根据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指导林场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核。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公共服务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二)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落实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和林业产业扶贫等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城乡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交流。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城乡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城乡规划领域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自然资源、城乡规划领域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承担市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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