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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仙桃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仙桃市农业农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仙桃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接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统筹谋划、组织推动和检查督办,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开展“三农”综合考评,组织推进和统筹协调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措施制定。
(二)统筹推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四)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态能源、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油料、畜禽(蜂业)、水产等农产品生产。指导蔬菜、水果、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生产可持续发展。组织构建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五)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配合做好农业资源区划相关工作。
(七)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八)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市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编制市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设,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市级财政专项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一)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二)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产品参加展销会,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牵头组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五)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生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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