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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组织查办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相关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依法查处计量违法案件。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指导辖区内农业、工业、服务业及其他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辖区内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行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开展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地方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有关事宜。
(二十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二十三)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指导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冷水江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监管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源发性、区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负责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咨询电话:0738-8329141 0738-8329315 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 0738-12315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 0738-12315 市政务中心企业开办窗口: 0738-858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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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冷水江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康一平办公电话:0738-5212542办公地址:冷水江市江北路1号
冷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负责人:田力 办公电话:0738-5212541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综合调研、重要综合性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