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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联系电话:0738-4437699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人民中路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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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涟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娄办〔2019〕11号)和《中共涟源市委办公室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涟源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涟办〔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关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划入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市商务粮食局承担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划入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将原市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承担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划入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将原市盐业公司承担的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涟源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监管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源发性、区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投诉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负责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

4.与出入境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2)出入境部门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涟源市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出入境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出入境部门在口岸检验监督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商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出入境部门通报,由出入境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娄底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相关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有关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计量违法案件。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管理辖区内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行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涟源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地方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

(二十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落实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二十三)负责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指导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综合调研、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行为,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应诉及行政赔偿工作;负责与法院强制执行沟通协调;承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工作衔接;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的日常工作;承担本级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审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执法稽查指导股

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查办、督查督办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指导协调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打击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审批服务股

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的具体措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全市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负责本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牵头协调需送其它股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分析和归档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股

负责完善和组织推进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的实施;组织指导和实施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和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协助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股(加挂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牌子)

根据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相关工作;对市场交易中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行为开展调查;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烟草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和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广告监督管理股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广告监督管理活动和广告监测工作;负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检查;协助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的组织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质量发展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的政策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和品牌建设;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贯彻落实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按规定权限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消费品、食品相关产品的重点监督管理目录;组织制定和实施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督促指导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配合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控;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的分类监管工作;组织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

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含制售分离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的日常监管,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

组织实施全市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日常监管;监督实施食品流通环节相关法规。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组织实施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日常监管;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全市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负责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及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特殊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股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抽检计划;定期公布抽检结果及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召回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药品生产管理股

协助省药监局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协助药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股

负责全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承担监督和指导药品零售环节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实施;根据委托,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许可;组织指导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全市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依权限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两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药品流通领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研判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售药店分类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组织拟订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基本制度和措施,组织对医疗器械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报告;指导、督促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专项整治;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开展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培训教育;组织实施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使用安全性检查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检工作,定期发布质量公告;协助查处重大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投诉举报和对问题器械召回和处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化妆品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化妆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初审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加挂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办公室牌子)

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计量股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全市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协助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标准化股

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管理辖区内商品条码工作;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认证监督管理股

推动全市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及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负责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认证机构在全市的认证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五)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指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承担其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六)知识产权促进股

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措施,负责市本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相关工作;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承担专利代理执业监督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有关事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七)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股

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协助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推动落实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专用权的保护;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处和维权援助等工作;按权限负责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的管理,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申请的相关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八)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加挂12315投诉举报办公室牌子)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工作;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协助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承担和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调解消费争议;承担全市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网络平台业务应用工作;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担重大突发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调度、协调和处置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九)价格监督检查股

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新闻宣传股

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相关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牵头制定年度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一)安全应急管理股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值班工作,推动市场监督管理应急体系建设;牵头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负责起草相关安全应急管理制度;负责落实有关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二)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股

开展全市小微企业、专业市场的党建、团建工作;承担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相关的党建、团建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三)科技和财务股

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质量基础设施重大科技需求,组织实施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和成果应用;拟订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年度预、决算和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负责非税收入征缴、固定资产核算、政府采购、基本建设投资报批和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四)人事教育股

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承担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股。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暂保留总工程师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36名。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5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七条 二级事业机构

(一)涟源市市场监管事务中心

市市场监管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2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是:为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服务保障;为局机关培训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后勤保障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相关服务工作。内设综合部、培训服务部、后勤保障部、信息服务部,非公经济服务部,均为副股级。

(二)涟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加挂市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牌子)

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市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为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助材料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检测工作;负责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含酒类食品)及相关产品的检验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相关产品的检验工作;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许可及变更事项的技术审查;承担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承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内设综合部、监督抽验部、中药检验部、化学药品检验部、食品检测部,均为副股级。

(三)涟源市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

市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为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7名,差额事业编制1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3名。主要职责:承担全市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执法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为市级重点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提供服务;负责市级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运行,向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检测和技术咨询服务;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修)订,为相关产品的风险监测提供技术服务;为全市贯彻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提供技术保障;为建立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立量值传递主渠道提供服务保障;为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检测服务,保障全市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承担计量技术研究攻关,承担有关计量技术规范的验证及制(修)订等服务工作;承担计量基础研究或社会公益性科研;提供计量器具仲裁检定服务,为相关行政部门提供公证数据、执法依据及技术支持;为能源计量审查(审计)提供技术保障;建立全市计量检定数据平台,指导全市范围内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计量技术工作;承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涟源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处

将市消费者委员会办公室(市12345,、12365申报举报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改为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处,为正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 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承担市消费者委员会(市消费者协会)的日常工作。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予以揭露、批评。

将市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指导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益服务职能划入市市场监管事务中心,撤销该机构。

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中心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划入市市场监管事务中心,撤销该机构。

第八条 派出机构

按乡镇(街道)设置1个市场监督管理分局、21个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统一名称为“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所)”。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所)均为正股级机构,核定行政编制40名,全额事业编82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17名。共设分局局长1名,所长21名,分局副局长1名,副所长29名。主要职责是:承担辖区内涉及市场监管工作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具有审批、确认性质权力事项的资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负责相关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协助查处辖区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流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监管、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量器具检定及后续处理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辖区内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咨询、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承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娄底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

核定行政编制2名,全额事业编制2名;设分局局长1名,分局副局长1名。

(二)蓝田市场监督管理一所(负责蓝田办事处人民路以南所辖区域)

核定行政编制7名,全额事业编制4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3名。

(三)蓝田市场监督管理二所(负责蓝田城区人民路以北所辖区域)

核定行政编制6名,全额事业编制4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6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3名。

(四)石马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2名,全额事业编制3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

(五)六亩塘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2名,全额事业编制4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

(六)三甲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1名,全额事业编制3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七)湄江市场监督管理所(辖湄江风景区)

核定行政编制1名,全额事业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八)伏口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1名,全额事业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九)安平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1名,全额事业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十)古塘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1名,全额事业编制3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十一)龙塘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1名,全额事业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十二)桥头河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3名,全额事业编制6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

(十三)七星街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1名,全额事业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十四)渡头塘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1名,全额事业编制3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十五)枫坪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1名,全额事业编制3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十六)杨市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3名,全额事业编制6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

(十七)斗笠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1名,全额事业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十八)白马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1名,全额事业编制3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十九)茅塘市场监督管理所(辖龙山国家森林公园)

核定行政编制1名,全额事业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二十)荷塘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1名,全额事业编制3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二十一)金石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1名,全额事业编制3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二十二)湖泉市场监督管理所

核定行政编制1名,全额事业编制3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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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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