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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麻阳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麻阳苗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拟定全县退役军人事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的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县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协调落实全县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优待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县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全县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优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负责全县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督促检查关于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的落实,开展全县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系,协调各方力量更好地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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