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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麻办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办法;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负责县直企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流动调配工作;指导全县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和落实全县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拟订和组织落实全县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实施监督;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县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和福利分配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工资和上级福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福利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监督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和全县工资发放政策的执行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工作,负责县直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致残鉴定及应享受待遇的审批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监督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结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策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拟订并落实引进国外(含港澳台)人才智力的相关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牵头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承担全县绩效评估与为民办实事考核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县直和省市在麻有关单位绩效评估和重点民生实事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表彰奖励活动及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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