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拟订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进全县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 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
(六)指导、管理全县文物和考古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开展文物保护和利用。
(七)指导、管理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工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负责社会文物管理、文物科技保护和对外交流工作,协调指导全县文物安全工作。
(八)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
(九)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十)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重点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交流和市场推广。
(十一)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融合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二)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市场。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督责任。行使全市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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