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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一、主要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人防建设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人防建设等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人防建设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拟订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人防建设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人防建设工作。
(二)承担住房保障工作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参与房产开发项目审核审查有关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管理的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制定全县有关建设工程造价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资金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造价实施监督。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资格及其执(从)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六)承担城乡建设管理工作责任。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及构筑物防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食品安全有关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食品安全有关的监督管理。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使用与备案管理工作。承担建筑产品、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责建设监理、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监督指导。负责全县危房普查、统计及危旧房屋改造计划编制。指导监督房屋维修养护及房屋鉴定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职责。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规划、规范性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重点镇、示范镇、中心镇、特色镇等品牌村镇的建设工作。指导各类示范镇村、传统村落的推荐和组织管理。指导规范农村建房和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
(九)负责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以及人民防空技术进步推进工作。组织制定全县建筑节能办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建设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新标准和建设工法,制定并实施全县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规定。推广应用人民防空工程、通信、防化等科研成果。
(十)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审核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指导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训练和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组织指导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二)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保障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负责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十三)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十四)管理人民防空战备专项资金、物资和资产,编制县本级人民防空专项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
(十五)组织实施县城市规划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县城市规划区保障性住房租住审批;承担保障性住房出租相关的管理事务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城市规划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责县城市规划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租住审批;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申请资格审批等工作。
(十六)负责县城区规划区的房产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合同备案等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原有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经营、修缮等管理工作。
(十九)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培训工作;负责权限内建筑业各类从业人员的资格、资质、上岗从业等各类证照的考试考核、发证及再教育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印章管理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综合信息、安全、保密、宣传、统战、创建、接待、督查督办、工作调研等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档案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人事劳资、教育培训、干部考核等工作;承办局(办)党组会议筹备和服务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工人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承办建设类职称资格证书考核相关工作;负责局工会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党对群团组织领导的有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管理,会同相关股室调配年度各项资金并监督执行;负责本单位年度预算、年终决算、国有资产监管、机关财务、内部审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县本级人民防空行政性规费征缴、使用和管理;编制人民防空战备专项经费预决算;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战备项目支出会计核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县本级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预决算;按照计划落实战时防空袭经费和物资保障。
(三)政策法规股。贯彻执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有关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人民防空地方性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和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承办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局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对本部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组织听证和审核;负责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参与调处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人防建设经济合同纠纷;指导全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人民防空教育宣传培训、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有关工作。承担本部门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审批、监管工作的协调联络。
(四)住房保障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指导全县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筹措、计划安排和资金监管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县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管理;承担县城市规划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布局及相关管理办法的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指导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五)城乡建设管理股。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组织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负责新型城镇化引导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拟订初审新型城镇化重大项目奖补资金的安排;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县城和镇区黑臭水体治理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建设统计、快报的初审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监督实施,参与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全县危房普查、统计及危旧房屋改造计划编制;负责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指导重点中心镇和特色镇的建设、培育与申报,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村镇建设重大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指导镇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负责全县村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的考核工作;负责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和传统村落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示范镇、中心镇、特色镇等品牌村镇的建设。
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古民居保护的指导监督工作。参与编制全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古民居保护专项规划,负责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古民居合理利用实施方案;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初审和申报、保护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六)建设工程市场管理股。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承担权限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审报批以及延期换证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及人员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指导全县建筑工程项目评先推优工作;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参与或组织质量安全大检查和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使用与备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屋维修养护及房屋鉴定工作;指导监督白蚁防治工作。承担全县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造价监管。
承担全县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措施及相关办法;参与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和执法监察;拟订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负责权限内建造师的初始、延续、增项、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公示的办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研究拟订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措施、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参与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指导勘察设计专业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本管辖权内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审查报告书予以备案;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开展无障碍环境创建工作。
拟订全县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科技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组织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指导无障碍建设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重大建设科技项目攻关;组织和参与全县建设科技与建筑新材料产品鉴定、登记、发布、推广等工作;组织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组织实施绿色建筑标识(一星级)和绿色建材的评定工作。积极推动建筑信息模型(简称BIM)技术应用,开展基于BIM技术的行政审核和质量安全监督。负责装配式建筑的行业管理和实施推进工作。
(七)指挥通信股(平战结合建设管理股)。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并督促落实;拟订全县人民防空指挥通信、防空警报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承担人防指挥、通信和警报建设设备选型、采购有关工作;指导群众防空组织、人防专业队建设、训练和防空袭演习演练;指导制定本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空袭预案并组织训练演练;承担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工作;战时协助领导实施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发放防空警报,保障指挥通信畅通;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
负责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平战结合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指导全县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工作;承担全县人民防空平战结合管理工作,负责已建(结建)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和平时与战时的功能转换;指导县级公共人防工程和早期人防工程、人防伪装房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负责组织县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人防战备物资储备,承担战时编报防空袭经费、物资计划并协调落实后勤保障,统计战损情况,提出战损恢复意见。负责承办权限范围内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可研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承办全县人防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政策性审查和质量问题争议的处理;负责全县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民防空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及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和质量行为的监管。
(八)房地产监管股(房产物业管理股)。贯彻执行房地产管理、调控政策,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办法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开发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管理;承担房地产开发信用信息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评审和验收工作;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工作;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承担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备案工作。
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负责全县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物业管理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物业服务等级评定;承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承担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建设;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工作;指导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承担县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本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对群团组织领导的有关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将县房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整合有关公益服务职责,组建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本局所属正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二)将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县建设工程管理站(县建设工程监察大队、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相关公益服务职责与县城建档案馆整合,组建县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为本局所属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的建设(拆除)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负责受监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拆除工程施工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及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负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提供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定期对全县工程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形势分析,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开展相应的质量安全和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和建设工程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协调工作。指导检查相关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工作。接收和管理全县城建档案资料;负责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的验收;接收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接受委托开展城建档案执法;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并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负责城建档案信息的利用与咨询服务。承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将县人防规费征稽所更名为县人防保障服务中心,为本局所属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负责全县人民防空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四)县建设工程监察执法机构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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