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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及管理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负责贯彻执行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新乡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县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和县政府减排目标责任。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各乡(镇)、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责任。按国家和省、市、县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配合市局做好全县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县有关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新乡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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