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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5〕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发〔2015〕4号),设立张家界市教育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示范性幼儿园认定。
(三)增加的职责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执行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负责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审批。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或组织实施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编写地方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或组织实施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五)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统计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政府组织对我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管理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工作。
(七)依据《教师法》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各类学校编制标准;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八)统筹管理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负责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
(九)配合开展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
(十)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
(十一)统筹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制定全市语言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制行政审批科)。
负责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及信息、调研、宣传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接待、财务、机要、保密、档案、综治、督查督办、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牵头组织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等工作;配合开展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承担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管理、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及其证书、证件等统一发放工作,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网上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动态管理和审批程序及流程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负责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中小学布局调整;负责制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和事业发展监测。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办法;统计并监控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执行情况和教师工资发放情况;编制市本级教育经费预决算;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省和市本级教育专项经费、各种外资和捐赠款;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学校建设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安全工作;编制市直学校基建投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承担市本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后勤管理工作;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组织对教育系统经常性的经济活动和重大的经费管理事项开展审计调查;负责对中央、省和市本级财政下达的各类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基础教育科。
承担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执行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政策及基本教育教学文件与评价标准,组织指导基础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中小学布局调整;指导中小学德育、校外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负责普通高中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中小学教材(含音像教材)及配套用书;归口管理中小学竞赛活动。
(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承担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终身教育工作;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指导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学改革;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教材配备、招生和学历学籍管理等工作;组织职校学生的职业能力考试;指导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德育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农村、城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
(五)民办教育科。
负责拟订全市民办教育发展规划;综合指导全市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综合性检查评估;协调处理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共同性矛盾和问题;承办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审批。
(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学校安全工作管理科)。
负责指导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执行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指导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源建设,指导、协调学校及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等活动;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工作。
(七)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负责落实教育督导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落实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总体规划和各种教育督导评估方案;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评估;组织开展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工作绩效考核和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组织开展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与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市直属中小学校督学责任区工作,督促指导区县开展督学责任区工作;发布市教育督导报告。
(八)人事科(教师工作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指导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或指导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和职工的奖励工作;协调、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和指导区县落实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工作;负责特级教师工作;负责中小学教师培养的统筹规划和专项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承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和推广普通话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主任督学1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纪检监察负责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副主任督学)。
机关后勤服务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暂维持现状,人员只出不进,空编核销。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事业机构建制,核销其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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