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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定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全市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定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指导劳动保障违法查处。
(七)牵头推进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落实吸引留学人员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市绩效评估与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和驻张有关单位绩效评估和全市重点民生实事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级表彰奖励制度和拟定市级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表彰奖励活动相关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与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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