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推进全区城乡建设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区城乡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区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及制定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房屋征收改造服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做好全区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工作。配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做好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工作。配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做好全区人防工程的验收和检查工作。配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做好城市人民防空演训和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做好人民防空日常战备工作。
(三)负责全区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编制全区廉租住房补贴年度计划并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住房保障资金安排有关工作。指导全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服务。
(四)负责全区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村镇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村镇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六)协调全区建筑活动,参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区权限内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参与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全区权限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检查工作。
(九)负责全区权限内工程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全区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全区权限内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十)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区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镇燃气管理分工。城镇燃气企业的燃气安全状况、安全管理等由卫滨区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城镇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卫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
2.关于城市综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卫滨区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权限内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工作,负责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工作。卫滨区城市管理局(卫滨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需要专业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综合办公室(住房保障股、建筑管理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地方建设规范性文件起草、报批和建设法规咨询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承办区国动委和上级人防部门交办的人民防空相关工作任务;负责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改造服务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系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负责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家庭、棚改项目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廉租补贴家庭的申请、审批、档案管理和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对社区廉租补贴户申请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行政区域内廉租补贴户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的查询和入户调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综合协调服务;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村镇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负责行政区域权限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非国有建设用地上三层以上(含三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查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督;负责辖区产业聚集区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核发、验收备案和质量安全监督;负责权限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检查工作;参与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住建部门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企业(加气站)的燃气安全状况、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上级住建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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