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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常德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4号)和《中共石门县委办公室石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门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石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办)作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县住建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三条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政策措施;拟订全县住房保障政策,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国有工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监管。
(三)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牵头组织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联合验收工作;对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四)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发布权限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五)指导、监督全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负责权限内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负责权限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负责权限内房屋、建设工程消防、人防、防震的设计审查验收。
(六)根据国家批准的人民防空建设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指导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组织指导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指导城市防卫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八)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督促保障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九)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推广应用人民防空工程、通信、防化等科研成果。
(十)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指导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
(十一)管理人民防空战备专项经费和资产,编制县人民防空专项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二)承担县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服务应急救援。
(十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行为;负责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负责全县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县房产信息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安全监督;负责全县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负责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十五)组织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拟订全县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村庄、集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重点镇、示范镇(村)、中心镇、特色镇、传统村落等品牌村镇的创建和建设;指导规范农村建房和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负责县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管理和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措施,组织实施由县政府为征收主体的项目征收具体工作;负责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审核征收补偿方案,监督管理征收补偿费用。
(十七)负责全县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房地产项目房屋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
(十八)组织、指导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发展的措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相关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编制并实施全县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规定。
(十九)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责任。负责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桥梁的维护管理,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修复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管网建设及运行等工作;负责城市燃气热力、节约用水、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民防空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地产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和注册管理;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系统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和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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