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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事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负责侦办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协调县(县)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
(四)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工作;协调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
(五)依法管理国籍;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涉外案件的查处。
(六)指导、监督全县消防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指导、参与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
(八)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收容教养审批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常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网络安全技术和行动技术、指挥系统等建设。
(十五)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的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公安业务经费和专项拨款的分配计划并监督、管理使用情况。
(十六)统一领导全县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对县武警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指导全县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和管理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奖惩、优抚及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全县公安民警的警衔和警察证件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核公安机构和管理干部。
(十八)制定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指导、督促、检查全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九)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工作。
(二十)对森林公安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对铁路、民航公安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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