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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全县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县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县与乡(镇、街道)、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县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县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县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县级预决算公开工作。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彩票管理政策,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统一管理政府外债。
(七)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集中统一履行县属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产、县属国有金融资本和其他经营类企业的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企业领导人员相关管理工作。
(八)牵头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各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县级基建投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和监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四)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财税、政府采购的监督指导、行政管理职能。
(十五)指导推进全县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十六)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相关政策,拟订有关制度,依法对乡(镇、街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七)建立和完善全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八)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化建设,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九)参与拟订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监督执行。
(二十)围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
(二十一)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政策、标准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的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工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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