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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区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住房保障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区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三)负责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区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区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区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区房屋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区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区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规章草案、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规范全区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区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全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八)负责建立全区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贯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全区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区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
(九)指导全区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的规章草案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区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城市建设,指导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十)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区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三)承担涉及全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全区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十四)组织拟订全区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区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定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十五)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区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区道路、水路运输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道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城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等设施安全保障、危险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本区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提出全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省、市、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全区收费公路有关政策。
(十八)承担全区公路、水路的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承担全区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的监督实施责任。组织协调全区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工作。
(十九)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区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
(二十)指导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十一)制定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实践与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十三)组织协调全区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二十四)拟订全区人民防空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十五)负责拟订全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
(二十六)负责拟订全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
(二十七)监督监管全区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
(二十八)监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护部分的管理。
(二十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组织拟订修订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训。
(三十)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
(三十一)开展人民防空日常战备工作。
(三十二)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三十三)推进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三十四)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
(三十五)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动。
(三十六)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三十七)落实人民防空队伍建设要求。
(三十八)负责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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