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嵩县水利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职能转变
着力改革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库渠坝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县和跨乡镇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河库渠坝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中央、省、市级下达的和县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中央、省、市和县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工作。
(五)开展全县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水利行业执行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对外合作交流。
(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河库渠坝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河库渠坝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库渠坝水系连通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开展重要河库渠坝健康评估,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七)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有关用水、节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库渠坝及滩地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调度工作,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全县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管理小型灌排工程。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指导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负责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并处理跨乡镇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小型水库、小水电站、骨干坝及中型淤地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和稽察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三、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承担机关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组织提出县级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信贷的建议。
(二)综合业务股
指导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全县水土保持规划、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河库渠坝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拟订全县和跨乡镇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指导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拟订全县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指导协调实施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指导监督水利行业执行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并监督实施,负责县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水利物资储备与管理,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小型灌排工程改造与管理,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水利扶贫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三)水资源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用水总量控制等制度,负责水资源有偿使用、水权制度建设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河库渠坝生态流量水量管理、河库渠坝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库渠坝生态水系连通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信息和情报预报;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制度,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承担节约用水考核有关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指导水利行政许可、依法行政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水事纠纷协调工作;组织指导普法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根据授权负责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建设管理股
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监督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负责病险水库并指导水闸等重要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水域及其岸线、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河库渠坝及河口、滩地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执行水库运行调度规程,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组织开展水库大坝、堤防、水闸安全监测、鉴定及注册登记工作,指导水库养殖工作。
(五)河长制工作股
指导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拟订有关工作计划、政策、制度等;负责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等;协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和重点事项;指导河道采砂计划的编制,监督管理全县河道采砂工作,牵头负责监督指导非季节性河流的采砂管理及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等相关工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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