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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绥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原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人防办、县城投办合并组建而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内设“六股一室”,即办公室(党建办)、行政审批股、法规股、城乡建设股、建筑质量与安全管理股、住房综合管理股、人防综合管理股,下辖县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县建筑勘测设计院、县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站、县消防技术保障服务中心、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自来水公司6个二级机构。现共有在岗干部职工69人,退休人员25人。承担24项有关经济建设、民生保障、行业监管、脱贫攻坚等领域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县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建设人才队伍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燃气行业、村镇建设、城镇污水处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建设等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依法依规归集应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各类资金。依法依规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具体负责城乡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和使用;组织城市建设项目预(决)算;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城乡建设系统综合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城乡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三)承担城乡规划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及城乡规划的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城乡规划编制研究,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规划的编制与报批,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用地方案、建筑方案、工程方案的规划评审及全县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规划区内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各类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各类规划的编制,参与全县对城镇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县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监管工作。
(四)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编制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五)承担城市新建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和监管责任。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设计方案审核、组织实施、建设监管、综合协调、并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和移交等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网、园林绿化、路灯、燃气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负责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报与核发,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
(六)承担勘察设计管理的责任。负责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及备案;负责审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七)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制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估价机构、维修基金和白蚁防治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核定、申报及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控、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八)承担全县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筑业各类企业资质、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含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劳保统筹、工程报建、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拆除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等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九)承担全县世界(国家)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世界(国家)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和中国传统村落申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和中国传统村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县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国(省)重点(中心、示范、特色)镇的审查报批和建设;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和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民用和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组织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及推广应用;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二)负责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文明创建工作,管理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十三)依法依规承担全县建设行政执法相关责任。负责检查监督建设行业各类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查处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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