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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建设的地方性政策、实施办法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负责牵头组织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造价计价,发布权限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四)负责指导全市权限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负责全市权限内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负责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组织全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指导示范镇(村)、重点镇、特色镇、美丽乡村的建设工作;指导镇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各类示范镇村、传统村落的评审推荐和组织管理;组织、指导规范农村建房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七)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工作的推进。负责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全市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组织实施;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
(八)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责任。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轻轨设施建设工作。
(九)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和注册管理;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参与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
(十)负责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并组织、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城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储备、分配、交易等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后续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区住房保障对象审核登记,实施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负责全市旧城和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企事业单位动用住房资金审批;负责指导全市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修缮、改造、设施建设、保护和租赁等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房屋落实政策遗留问题。
(十二)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和预售款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的房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经纪、评估、咨询、担保等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十三)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和市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负责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使用。
(十四)承担房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监督执行;负责住房、城乡规划和建设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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