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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及国家、省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与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拟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组织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实施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的政策、规范、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全市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来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全市保健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组织实施市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发展。
(十三)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湖南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五是计划生育工作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韶山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韶山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和信息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综治维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综合协调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人事科。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承担健康湘潭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四)财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
(五)法制科(审批服务科、内部审计科)。承担本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执法案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推进普法、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等相关工作。按照授权范围负责统一受理、办理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统筹协调相关科室审批服务业务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限时办结。参与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的联审联办工作,按照联审决定受理、办理本部门有关手续。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六)体制改革科。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办公室)。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组织实施国家、省免疫规划。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测评估工作。督促指导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的部署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承担食品安全标准跟踪管理,并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承担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八)医政医管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社会组织行业党委办公室)。组织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实施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的政策、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重点专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督促实施公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承担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展、推动本部门主管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九)中医科(湘潭市中医药管理局)。贯彻执行中医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服务的全面监管。承担全市中医药科研工作管理、人才队伍培养、适宜技术推广、重点项目监管、医疗广告审核、单验秘方收集整理、中医药文化传承、行业统计信息汇总及上报等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管理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依法审验并办理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校验和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及变更注册等事项。指导中医医院医疗纠纷的调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中药事业与产业发展。
(十)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全市乡村医生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十一)应急办公室。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二)科技教育科。提出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草案,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监督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
(十三)综合监督科。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本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使用管理和药事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工作。
(十五)爱国卫生工作科。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和城乡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
(十六)妇幼健康科。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全市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七)职业健康科。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八)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老龄健康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九)宣传科。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党建科。负责本系统党建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公立医院党建工作。
(二十一)干部保健科。组织保健对象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安排重要来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保健工作。指导保健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承担市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二)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的党群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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