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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关于文化工作和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和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物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和文物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文物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文物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旅游和文物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旅游和文物整体形象宣传推广,负责全县文化、文物事业统计工作;编制全县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文物事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旅游产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旅游和文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文物惠民工程实施。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融合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产业和文物事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和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和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十二)负责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审核文化遗产申报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县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十三)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协调博物馆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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