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配合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性措施,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指导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措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制度并按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并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指导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做好全县历史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负责贯彻执行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推广工程建设标准,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
(八)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城市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城市综合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九)承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城市供水、燃气、热力设施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城市公用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供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广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十)承担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城区园林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社会绿化工作;负责城区园林绿化作业市场的管理;负责城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性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规划、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制度、政策性措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三)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县人民防空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管、群众组织建设、日常备战、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组织拟订修订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训。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监督管理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负责人防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补建补偿的审批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监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护部分的管理。负责加固改造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职责。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拆除报废、补建补偿,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动,组织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消除空袭后果。
(十四)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城市管理局、镇平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热力设施建设期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城镇燃气、热力设施运营期间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管;城镇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镇平县应急管理局管理。
2.与镇平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划编制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工作;镇平县人民防空服务中心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督促整改。
3.与县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用设施建设的管理,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公用行业管理,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和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及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负责全县室内装饰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机构设置
1、住建局内设9个股室,分别是: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站)、法规股(信访股)、住房保障股(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筑市场监管股(行政审批服务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城市建设股(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村镇建设股(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用设施建设股、人事教育股(离退休干部工作股)。
2、住建局下属10个二级单位,其中正科级事业单位2个(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人民防空服务中心);副科级财政全供事业单位1个(房产服务中心);财政全供股级事业单位3个(安监站、质监站、房改办);财政定补股级事业单位1个(市政服务中心);自收自支股级事业单位2个(定额站、监理站);企业1个(开发公司)。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重点工作调研和督查督办;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研究;负责局系统目标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二)法规股(信访股)。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系统内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住房保障股(镇平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住房保障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研究住房保障发展方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住房保障项目审核,监督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配合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镇平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措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监督实施;做好全县房地产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负责房屋预售许可的后续监管;负责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申报工作;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性措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县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负责全县物业管理的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全县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对全县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协调;负责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建筑市场监管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贯彻落实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建筑业技术的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含建筑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性措施、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建筑劳务合作。
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拟订建设科技、墙体材料革新、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的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重点科技项目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指导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组织研究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指导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监督实施并推广工程建设标准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性措施、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工程造价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
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接待、咨询、受理、办理结果公布等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核发;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推动“放管服”工作。
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县人民防空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管、群众组织建设、日常备战、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组织拟订修订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训。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监督管理全县人民防空实施建设、维护和使用。监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护部分的管理。具体负责县级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负责加固改造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职责。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拆除报废、补建补偿,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动,组织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消除空袭后果。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性措施、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相关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拟订全县房屋安全和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规定;指导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六)城市建设股(镇平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城市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指导、负责全县城市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的建设工作;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建设工作;负责中心城区综合交通建设;负责筛选、审查、报批城建发展项目;拟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政策性措施、制度;负责中心城区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组织实施及后评价工作;对相关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进行监督;负责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的大、中、小修;指导监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质量评价体系;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后续监管;负责全县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动态考评;承担镇平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是常工作。
负责组织拟订城区园林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社会绿化工作;负责城区园林绿化作业市场的管理;负责城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拟订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政策性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开展城市设计、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指导建筑设计创作;监督实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做好全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
(七)村镇建设股(镇平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性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庄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配合做好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承担镇平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公用设施建设股。负责编制城市供水、燃气、热力设施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城市公用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供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广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九)人事教育股(离退休干部工作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行业执业资格注册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工作。
城市体制改革问题
根据镇编【2020】4号文件要求,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机构编制事宜调整如下:
1、划转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镇平县园林绿化中心”,核定差额补贴编制25名;股级事业单位“镇平县城区河道服务中心”,核定差额补贴编制8名;“镇平县广场服务中心”,核定差额补贴编制20名;“镇平县污水费征收服务中心”,核定经费自理编制13名;以上4个事业单位机构、职责、人员、编制整体划转至县城市管理局。
2、划转行政管理职能将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市政管理、供水管理、污水管理三项行业管理职能移交县城市管理局,人财物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3、划转行政处罚事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防领域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局承担人防领域的行政处罚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有违反人防法律法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材料、涉嫌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材料、依据法律法规的条款、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过程中形成与涉嫌违法线索相关的材料函告县城市管理局,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置。
县公安局承担的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县城市管理局。其他事宜,另行规定。
4、内设机构职责调整根据城管体制改革工作需要,保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级事业单位“镇平县市政服务中心”,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理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局内设机构“功能管理股”。
咨询电话:0377-83668507
办公地址:镇平县平安大道西段、新公安局西隔墙,县金陵外国语学校对面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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