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划。负责林业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商品林和国家储备林的培育,指导实施退耕还林和长江防护林工程建设,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镇平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根据授权,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自然遗迹、地质公园的管理。组织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 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监督管理国家、省、市拨付我县的资金、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县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国家、省级、市级、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水果、花卉检疫的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林业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统计、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主体责任、工会、妇联、青年团、计生、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接待、咨询、受理、办理结果公布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后续监管;负责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工作。
拟订林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县级以上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涉外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编制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退休干部工作。
(二)生态建设修复股(镇平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森林、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林业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国土绿化的政策性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森林抚育、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长江防护林和国家储备林工程建设;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起草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沙化土地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沙化、石漠化调查、监测与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业产业工作;负责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绿化工作;承担镇平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相关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负责全县林地占用征收征用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装备建设;负责森林防火技术培训;指导基层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检查、督促、协调全县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森林防火法规、政策;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四)自然保护地管理股(国有林场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国家公园和各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查处; 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拍摄影片、登山活动等审批;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管理省、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相关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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