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履行县域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标准,拟订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落实;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定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全县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矿业权出让及转让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釆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城市地理信息的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四)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
(十五)负责县城规划区和设建制镇的镇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与规划核实工作。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城规划区和设建制镇的镇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条件的确定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县城规划区和设建制镇的镇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和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展示内容的收集、整理、策划、制作、布展及保护等工作;对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资料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七)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县级政府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八)管理镇平县林业局。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2.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共同作为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公示、施工图规划审查、规划放线、规划验线、竣工规划核实,参与规划监督检查等批后管理工作,在日常管理抽查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告知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规划执法巡查、监督检查及违法查处,参与规划放线、规划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等批后管理工作。综合执法部门的规划执法与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审批互不前置。
3.与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规划区和设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核发,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由乡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自然资源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与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河道采砂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5.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工作并纳于城市总体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计财股)。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档案机要、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安全消防、政务公开、信息化、工作督查、文明单位创建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后勤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召开局业务办公会议。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离退休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基层站所财务报账管理,监督局属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开展经常性审计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相关工作;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二)执法监察股(行政审批股)。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的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复工作;拟订县自然资源督察执法相关制度和工作规则,落实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协调配合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县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卫片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县级执法事项和重大案件调查处理,指导全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开展执法稽查和业务培训。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有关工作;负责以核发“一书两证”、规划核实意见书为核心的城乡规划管理类、以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矿业权登记为核心的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综合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办理与县直相关部门联合审批事项;负责协调推进“放管服”工作,监督管理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服务窗口;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镇平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县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自然资源用途管制股)。完善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市场交易规则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监管全县自然资源评估行业。
组织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挂钩项目实施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督促推进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态势;建立完善县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协调工作机制。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耕地保护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工作;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参与建立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指导各乡镇空间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
负责县城规划区和设建制镇的镇区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审核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造型、风格;负责组织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评审;负责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县委规划会的相关制度;负责组织召开县规划委员会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及相关会议文件;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前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负责组织县城规划区和设建制镇的镇区范围内已批准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定位、放线、验线和跟踪管理、竣工规划核实及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意见书》核发前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负责县城规划区和设建制镇的镇区范围内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和县域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审批工作;参与城市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类规划的制订、修编和审查工作;负责组织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类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负责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类工程“一书两证一核实”核发前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负责县城规划区和设建制镇的镇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类项目除外)的规划选址论证、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前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
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六)矿业权管理股(地质环境测绘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矿业权管理政策制度;管理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管理县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规范和监管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拟订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整合全县测绘企业,统一参数,统一标准,确保测绘成果统一、共享、准确,提高测绘质量;协调地理信息安全工作;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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