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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承担城市综合管理职责。负责编制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各专项整治活动; 指导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担城市综合执法的司法衔接相关工作。
(三)承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县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审批;负责县城区桥梁(涵)、路灯、排水排污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参与县城区防汛工作;负责县城区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热力、燃气、供水、污水处理及费用征收等运行管理工作;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负责城市停车场所设施管理。
(四)承担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拟订县城区主次干道街景规划、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县城区城市环境卫生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等处理设施的建设、监管及处置核准工作;负责县城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六)承担县城区园林绿化工作职责。负责组织拟订县城区园林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城区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七)承担指挥、调度城市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构建智慧城管,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八)承担城区公园、广场设施的管理职责。负责城区公园、广场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区公园、广场设施的选址、布局。
(九)承担城区市场设施管理职责。负责拟定城区市场设施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引导商户入驻市场经营;负责城区市场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区市场日常秩序管理工作;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市场的选址、布局。
(十)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负责对全县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全县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承担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承担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承担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承担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县城区范围内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巡查、监督、考核; 负责系统内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执法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跨区域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十一)承担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和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有关工作。
(十二)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制订。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和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县城区市场建设规划项目的审核;参与县城区主次干道两侧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性验收;参与涉及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城市交通秩序及县政府规定应当由县城市管理局参与审定或备案的其他事项。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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