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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林业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发展纲要。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林业等工作方面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林业等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推进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林业等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万宁区域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林业等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依职权负责本市管辖海域勘界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登记、汇交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土地征收和土地储备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配合做好深化农垦改革工作;有序推行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
(六)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战略、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组织指导全市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组织落实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含林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制订和更新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及实施过程中的政策指导。
(七)贯彻实施省建立的空间规划体系,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构建全市高效统一的规划管理体系;贯彻实施省建立的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开发边界和海洋功能区划等控制线;配合划定海洋资源保护线、围填海控制线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对本市各类综合性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中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进行审查;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修复、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耕地保护政策,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十)负责全市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管理。配合开展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协助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勘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政策措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协助办理压覆矿产资源报批;在职权范围内承担保护性开展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用砂石土(不含河沙)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和发证;负责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与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林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研究推进林业改革;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负责全市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利用;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退耕(塘)还林还湿;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实现林地占补平衡;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林区监测预警、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督促检查等,与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开展林业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十二)负责海洋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和发展海洋经济。贯彻落实国家、省实施海洋强国、强省重大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海洋、海岛发展规划并实施;负责全市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利用管理;负责全市无居民海岛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落实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海上搜救工作和渔船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十三)负责地理信息与测绘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开展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和应用,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十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人才培养和对外交流合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政策宣传,结合人才引进战略,培养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专项人才;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交流合作;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督促检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情况;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管理、协作和问责制度,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措施并监督实施;配合调查违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处理意见;负责海洋综合执法,依法依规查处海洋违规案件。
(十六)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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