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研究拟订全省医疗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深化全省医疗保障改革的政策建议。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负责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四)根据授权,组织增补地方病药品目录,组织制定全省城乡统一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组织制定全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全省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省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建立与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人才医疗保障机制。组织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九)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和“四级协同、分级诊疗”的医联体创新发展。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和医联体创新发展,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6个机构:综合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待遇保障处、医疗医药服务管理处、基金监管处(海南省医疗保障稽查执法局、审计处)、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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