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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审计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内容的标准和规范;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组织起草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公文流转、会务、安全、保密机要、信访、档案、政务公开、应急值班、重要行政文稿的起草等工作。负责审计信息、新闻宣传,编辑内部刊物。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机关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审计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规审理和内审指导股。负责拟订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对审计工作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起草审计工作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度审计项目进度。负责全局审计统计、监督检查全局审计业务质量、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纠正或责成纠正本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全局的法规审理事务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承担对全县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财政金融审计股。负责组织对县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和税收征管、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进行审计。牵头起草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审计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组织对县属国有和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资产、负债、损益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县属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依法检查所做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四)农业农村审计股。负责对县直农业农村、扶贫开发等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组织对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依法检查所做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组织对县级投资、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点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对中央、省财政、市财政安排我县的项目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检查所做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六)社会保障审计股。组织对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和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组织对县政府相关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绩效、资金等进行审计。依法检查所做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股。组织对县直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县直部门、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组织对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审计。依法检查所做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八)经济责任审计股。负责组织开展对县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乡镇等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依法检查所做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九)行政事业审计股。组织审计与县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县委机关、县人大机关、县政府机关、县政协机关、县政法机关、县纪检监察机关、其他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负责对有关县直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有关部门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等进行专项审计。依法检查所做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十)项目稽查和企业审计股。组织对县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财务收支以及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对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县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对重点项目进行稽查。依法检查所做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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