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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314-3012193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文化中心六楼6F05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6-9月份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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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信息

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查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规定、技术导则等规范性文件。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县级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领域违法案件。

(十五)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管控指标;承担由县政府组织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的确定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批后监察工作,组织验线、验基及规划条件核实。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工作;承担全县乡村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全县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负责城乡规划领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负责城乡规划领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及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八)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转变职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大课题调查研究,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综合性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事项和局重点工作督办落实;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土地、矿产、测绘、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管理等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承担信访稳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和政策咨询;负责上级批办、其他部门移交和群众反映、检举控告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信访等问题的受理及转办工作。

(三)行政审批股

负责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领域行政许可的受理、证照颁发以及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审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征缴工作或核定应缴纳的数额;负责审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管理工作;负责审批业务统计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

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信息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贯彻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置换、作价出资(入股)、收回以及划拨补办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审核、报批;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负责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土地储备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拟订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八)国土空间规划股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室内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市政类专项规划除外)、特定区域规划、总体城市风貌设计等各类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查、报批和公布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承担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结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规划定期评估结果,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的规划管理工作。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承担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股

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地质勘查管理股

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矿业权管理股

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重要能源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审核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指导分析全县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调处矿业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股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编制全县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初审、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上报,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五)详细规划股

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研究控规编制调整及动态维护;研究拟订有关规划实施和用地规划政策和规章制度;划定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土地收储以及征地的规划实施范围,落实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高度等技术指标,合理安排地块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要求;负责规划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的确定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批后监察工作,组织验线、验基及规划条件核实;负责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工作,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统筹、研究市政各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配合主城内大型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规划设计方案研究、论证工作;负责对跨区域市政工程规划的业务指导;负责城市规划红线、绿线的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的动态更新工作。承担县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地理信息管理股

拟订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定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定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承担监督外国组织、个人来县测绘工作。

(十七)财务审计股

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各项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工会等工作;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以及其他中心工作。

承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简介

承德政务服务网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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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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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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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冬令时(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令时(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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