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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和县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落实省、市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行业规程和标准。
(三)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县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有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察、督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
(十七)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区域交流与合作。
(十八)贯彻实施国家、省地震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拟定全县防震减灾规划、政策。编制全县防震减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组织起草防震减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九)组织开展全县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执行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及短临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出地震预测意见。
(二十)监督管理全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十一)组织开展辖区内地震灾害预防工作,开展地震灾害预测。建立地震灾害预防信息库,开展地震公共安全咨询服务。
(二十二)负责防震减灾法制工作,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负责防震减灾行政复议、诉讼。指导乡镇民居抗震设防工作。负责科普宣传。
(二十三)负责管理地震群防群测“三网一员”网络体系建设。
(二十四)组织开展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应急检查。建立地震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制定抗震救灾物资以及地震应急和救助装备储备和调用方案。负责地震灾情信息收集上报,参与编制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建立专业和志愿者地震紧急救援队伍。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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