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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商务厅贯彻党中央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起草商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商贸服务业管理工作,提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和社区商业发展。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拟订全省规范流通领域秩序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负责茧丝绸行业协调管理。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
(五)监测分析全省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负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六)拟订全省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以及配额。负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全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七)负责牵头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服务贸易促进平台建设,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承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八)负责推动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按照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省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全省吸引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按照权限核准和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十)拟订全省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全省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审核、管理全省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推动对外援助工作落实。管理多双边以及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
(十一)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全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联系和协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规划、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监管和发展工作。
(十三)负责发展山东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国外地方政府、友好省(州、县)、友好城市间的经贸关系,建立联系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实施山东对台直接通商工作。
(十四)管理外国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驻山东代表机构。承担境内外重大商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权限办理外国商务人员来访邀请。负责全省商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协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推进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流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完善流通供给体系,提高流通供给质量,提升流通供给效率;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优化贸易方式,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推动外贸平衡协调发展;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开放合作,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形成全方位、宽领域、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省商务厅作为国家商务部的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食糖、羊毛、毛条等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授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2.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省应急厅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省商务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安全保卫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商务史志年鉴编纂工作。按照权限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审批和外国(地区)商务人员来访邀请事项。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省商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相关工作。
(三)研究室。统筹协调全省商务领域改革。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研。组织拟订全省商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对外开放政策。承担商务运行综合统计分析以及信息发布工作。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
(四)政策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组织起草商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商务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五)财务管理处。承担商务领域业务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厅机关以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推动商务对口支援和扶贫协作工作。
(六)流通业发展处。牵头拟订全省商贸发展规划、政策,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贸物流、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拟订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七)服务贸易和商贸发展处。牵头拟定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服务贸易促进平台建设,推进服务贸易示范区建设。负责国际货运代理管理备案工作。承担服务贸易统计和分析工作。参与拟订全省商贸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商贸服务业、会展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八)市场秩序处。拟订规范流通领域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承担相关商务举报投诉工作。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推动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
(九)市场体系建设处。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照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社区商业发展。
(十)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挂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牌子)。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照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不含食糖)储备管理以及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相关工作。负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拟订促进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流通领域消费促进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茧丝绸行业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内贸流通行业统计。
(十一)电子商务处。拟订全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电子商务行业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体系。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产业园区和平台建设,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促进电子商务推广应用。
(十二)对外贸易处。拟订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外贸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配额以及相关工作。负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监督、协调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指导监督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牵头负责国际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协调推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工作。指导管理全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按照规定监督管理外国以及港澳台非企业经济组织驻山东代表机构。负责全省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分析。
(十三)进出口公平贸易处。负责推动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政策。组织、协调涉及我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应诉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建立完善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库。指导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协助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建立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建立贸易救济援助制度,支持受损产业恢复发展。按照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
(十四)外国投资管理处。指导、管理全省外商投资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吸引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牵头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工作。参与拟订《山东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协调外商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全省外商投资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五)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拟订全省对外投资合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对外投资合作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指导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的促进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按照规定负责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审核、管理我省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管理多双边以及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负责全省对外投资合作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六)开发区管理处。负责全省经济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审核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动态管理。负责联系和协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规划、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监管和发展工作。
(十七)规划指导处。负责拟订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督促检查各片区贯彻落实情况。指导各片区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任务落实。承担与国家、省相关部门及其他自贸试验区事务的联系协调,协调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重大问题。综合评估自贸试验区建设运行情况。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相关公共信息,组织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培训、交流等工作。承担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人:马翎。
(十八)制度创新处。负责研究起草自贸试验区管理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方面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对国际自由贸易园区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跟踪分析和比较研究工作,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做法,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指导和组织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
(十九)上合示范区服务协调处。负责对上合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发展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省级层面支持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省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的交流合作,协调省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地方政府简多双边经贸关系。指导青岛市推进上合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承担对上合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工作考核评价、督导检查等有关工作。承担省上合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服务协调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十)投资促进处。参与拟订全省吸引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境内外重大外商投资促进活动。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大洋洲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协调与相关国别(地区)地方政府间多双边经贸关系。
(二十一)欧洲美洲处。指导推动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协调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地方政府间的多双边经贸关系,牵头组织实施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负责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承担有关礼宾礼仪工作。
(二十二)亚洲处(挂鲁新经贸理事会秘书处牌子)。指导推动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协调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地方政府间的多双边经贸关系,牵头组织实施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负责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承担有关礼宾礼仪工作。
(二十三)西亚非洲处。指导推动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协调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地方政府间的多双边经贸关系,牵头组织实施我省与所负责国别(地区)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负责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承担有关礼宾礼仪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驻外代表处:驻日本代表处、驻韩国代表处、驻东南亚代表处、驻港澳代表处、驻美洲代表处、驻欧洲代表处、驻大洋洲代表处、驻东欧中亚代表处、驻西亚非洲代表处、驻北京商务代表、驻上海商务代表。
第五条 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177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省政府驻日本、韩国经贸代表处首席代表职数各1名(副厅级),驻东南亚、港澳、美洲、欧洲、大洋洲、东欧中亚、西亚非洲经贸代表处首席代表职数各1名(正处级),驻北京、上海商务代表职数4名(正处级2名、副处级2名)。
第六条 省商务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相关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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