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二)《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86号公告《公布201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进出口电子钥匙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企业新申请、增办、补办电子钥匙可直接登录“进出口企业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注册于更新系统”(http://careg.ec.com.cn/busLoginController.do?toLogin),按系统指引先系统注册,再在系统上在线填报信息、按要求上传所需材料进行申请。企业可在系统中查看电子钥匙办理状态,如提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已签收,即可带齐资料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6号窗口领取电子钥匙。
您好,在办理原油仓储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中有一项为码头产权证明,请问这种证明到哪里去办,我公司现有口岸管理部门所下发的码头竣工验收证书是不是就是这种证明?
关于“码头产权证明”办理事宜,建议咨询企业注册地的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以及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据了解,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敬请参阅。 谢谢。 信息参考: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九十六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请问,申请原油仓储经营许可证材料需要提供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吗?是整个企业的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还是单独罐区的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为加强原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原油经营行为,维护原油市场秩序,保护原油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制定了《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敬请参阅。 谢谢。 信息参考: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第十条 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原油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三)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四)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您好,有稳定的原油供应和需求上下游,目前公司没有原油销售经营许可,无法经营。想请问民营企业是否有可能取得原油销售经营许可?是否必须要国有大型原油企业控股或参股?
目前,国家对原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申请原油销售的企业性质没有限制性规定。详情请参见《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谢谢。 信息参考: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第五条 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第六条 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 1、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 2、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三) 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 (四) 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办理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需要什么条件?需要哪些材料?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 事项类别 备案 服务对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公众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商务部令2004年第 25 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85号) 申请条件 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申请材料 一、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特许企业准备备案所需材料(纸质版),注册地在境外的企业提交至商务部,注册地在境内的企业提交至所在省级主管部门。 2、特许企业登陆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进行特许企业注册并等待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获取登录号。 3、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特许企业注册信息和纸质材料无误后,发放登录号。 4、特许企业收到登录号后,在中国特许经营网登陆至企业后台,填报提交相关信息。 5、商务主管部门对特许企业所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公告。 告知方式 网上结果公示地址:备案企业查询 承诺时间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加盟合同起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机构: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回收促进处 各省市商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6号楼608房间;100731 各省市商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办公地址 电话:各省市商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部门办公电话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行政监督 商务部 010-85093756 各省市商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