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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是省委派出机关,与山东省教育厅合署办公,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为正厅级。
山东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落实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做好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二)负责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以及学校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团体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党的理论宣传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基层党建、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
(四)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五)负责全省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负责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六)统筹规划高等学校布局,负责协调省部共建高等学校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规定承担全省各类高等学校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省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和学生资助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八)负责全省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中等以及以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学位制度有关工作,承担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指导高等学校科研工作,组织协调高等学校承担有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创新体系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十)负责与国外、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和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落实深化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现代职业教育、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和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实施惠民重点工程,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指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市、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校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2.关于来华留学生管理。省教育厅对全省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我省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审核“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省外办负责审签“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省公安厅负责指导来华留学生签证证件签发和停居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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