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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统计改革方案,制定统计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指导监督各乡镇(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民营经济统计制度。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工作;编制全区资产负债表;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四)拟订重大区情区力调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
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服务业及能源、投资、消费、人口和城镇化率、劳动工资、就业、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城市基本情况、乡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资源环境、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营经济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特色小镇、节能降耗、绿色发展、企业景气、妇女儿童监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新经济)、高质量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七) 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地质勘查、教育、体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经济、收入、价格等基本统计数据。
(八)组织各乡镇(区)和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依法审批管理部门和乡镇(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十一)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执行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协助管理各乡镇(区)统计站负责人;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名录库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社情民意调查、资料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十三)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并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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