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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磁县林业局牌子。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林地、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并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执行上级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贯彻执行上级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五)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磁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选址意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
(十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范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依法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的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规划的核实和批后管理。
(二十)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上级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十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组织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组织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二十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贯彻执行上级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八)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措施,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三十)承担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三十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三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以上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县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三十三)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三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转变职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与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
有关职责分工: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蚕桑、花卉管理职责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公文处理、信访、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负责上级交办事项和局重点工作的督办落实。
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合理利用社会资金政策,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组织指导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与交流,承办林业和草原重要国际活动、港澳台林业和草原事务。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委工作。
(二)资政股
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执行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政策。
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执行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审批外国组织、个人来磁测绘。执行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县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三)规划股
贯彻执行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县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起草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内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局规划技术管理、规划技术审查、各类规划调整等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签订规划技术合同。
负责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承办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规划用地审批,对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或调整,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有关手续。负责建设用地的定界验核等批后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承办建设项目的规划申请,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依法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有关手续。
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办理各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政道桥、人防坑道、堤防工程、地下空间利用、铁路、航空、电力、电讯、供水、排水、煤气、热力等设施)的规划许可。负责各项工程管线的定位验线、规划核实等批后管理;负责组织编绘城市地下管网的综合资料。
负责组织磁县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外乡(镇)重要区域、重要道路、重要节点的城镇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指导各乡(镇)城镇规划管理和乡村规划管理工作。
(四)利用保护修复股
拟订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并实施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承担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五)地质勘查矿产管理股
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审核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信息发布矿产地战备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组织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协调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六)造林绿化管理股
承担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贯彻执行国土绿化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贯彻执行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全县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负责全县国有林场、国有林区改革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管理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森林旅游工作。
执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监督检查、负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价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自然遗产项目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研究提出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县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全县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
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指导全县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开展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执行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指导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并初审林业产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及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七)法规许可执法股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
负责本局行政许可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和证件发放工作。负责为项目申报人提供咨询服务;负责执行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办理,并对各环节的办理时限进行监督。
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案件形势研判。指导协调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县域违法案件查处。配合上级自然资源执法、督察机构开展督察督办、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参与建设用地定位测量。指导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机构建设,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系统的业务培训。
执行林业和草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承担全县林业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
咨询电话:(0310)2395590
办公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仁和路132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冬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