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年检和监督检查。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办法;负责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与核对等工作。
(四)指导城乡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县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管理工作,负责设置标准地名标志。
(六)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全县社会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指导慈善精准扶贫帮扶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人大、县政协建议提案事宜。
内设机构及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设以下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拟订全县民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机关文电、督查督办、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书档案管理及会务、后勤保障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民政行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负责工勤人员的管理工作。
2.负责单位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
3.承担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定申报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4.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工作,组织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5.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业务科
1.拟订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县社会组织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组织党群建设等工作。
2.拟定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和省、市、县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参与拟定全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救助相关办法。负责全县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与核对;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查协调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负责城乡低保信访举报的受理及复核工作;协助开展城乡低保数据统计工作。
3.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组织、指导乡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干部表彰工作。
4.负责县行政区域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命名、撤销、更名和政府驻地迁移的调查论证、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察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县行政区划图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
5.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措施,参与拟订全县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经营性公墓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处理全县殡葬事务。
6.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7.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制订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负责社会公益性慈善捐赠监管工作,指导慈善精准扶贫帮扶工作;拟订全县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者服务规范和标准,负责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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