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职责调整
(一)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二)负责全区工资基金编制预算管理。
(三)健全区和乡镇、街道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六)强调财政调控经济职能,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
(七)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理顺政府分配关系,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程序。
(八)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九)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乡镇街道、与企业居民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负责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全区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区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区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区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
(五)组织制定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区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级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经费开支标准。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级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持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八)制定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监督和管理区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制定全区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级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草案。
(十)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区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全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十一)管理财政供给单位和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区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区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三)研究提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组织实施商业流通、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拟订地方性有关政策、制度,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十五)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六)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事业单位及职责
管城回族区财政局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下设两个科室:国资一科、国资二科,各科室主要职责:
国资一科:
(一)指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报月度财务报表及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工作。
(三)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五)负责管理所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
(六)推动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
(七)组织监督检査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八)承担原财税监督科划转的涉及工业企业的资金拨付职责。
(九)承接市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工作任务。
国资二科: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报废标准,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成全区资产月报及资产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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