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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审计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
第三条 略。
第四条 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本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本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和审计署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和审计署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本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本市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本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区委、区政府共同领导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开展电子数据审计。
(十一)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
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市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应急管理、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提案办理等工作。承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全局性重要会议。督办落实重要事项。审修行政公文和审计项目报告。联系特约审计员。统筹调研等工作。
(二)财务保障处。负责机关财务预决算、资金收支等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保障事务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办公设施运行维护、安全保卫、干部值班等工作。承担食堂管理、公务用车、外勤保障等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法规处。负责机关依法行政综合工作。承担地方性审计法规、政府规章的调研起草工作,承担审计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牵头负责购买服务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承担普法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四)审理处(整改检查处)。负责审计业务质量管理。负责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提出审理意见。负责协调业务部门向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移送重大案件(事项)线索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审计项目整改落实工作。承担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检查评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等工作。监督检查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依法纠正或责成纠正区级审计机关违反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处。负责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组织协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承担对市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承担对局机关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
(六)综合业务处。负责审计业务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推动实施。负责审计统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组织起草市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
(七)电子数据审计处。统筹组织电子数据审计及日常审计监督。负责制定电子数据审计有关制度,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审计,承担市级联网单位电子数据采集、接收、整理、入库和数据使用授权管理,负责区级审计机关电子数据接收、整理、入库工作,负责电子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利用,负责全市数据安全管理检查。
(八)政策跟踪审计处。统筹重大政策跟踪审计工作。负责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区政府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和效果的跟踪审计和整改,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财政审计一处。统筹组织财政审计工作。组织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开展市、区财政日常审计监督,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与审计署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十)财政审计二处。承担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行政事业审计一处。统筹组织行政事业审计工作。组织并承担科教文卫等市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开展行政事业相关部门的日常审计监督,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与审计署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十二)行政事业审计二处。组织并承担行政政法等市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行政事业审计三处。组织并承担城乡事务管理等市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四)行政事业审计四处。组织并承担党群系统及宏观经济管理等市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五)农业农村审计处。统筹组织农业农村审计工作。组织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乡村振兴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审计。承担农业农村相关部门的日常审计监督,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统筹组织投资审计工作。组织并承担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组织本市对口援助资金审计,承担投资相关部门的日常审计监督,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与审计署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十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组织并承担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根据审计署授权,承担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审计,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与审计署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十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三处。组织并承担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科学研究、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等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四处。组织并承担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体育等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二十)社会保障审计一处。统筹组织社保审计工作。组织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审计,承担劳动、社险、卫生等相关领域的日常审计监督,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与审计署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二十一)社会保障审计二处。组织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社会捐赠资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审计,承担民政、残联等相关领域的日常审计监督,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二十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一处。统筹组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工作。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组织推动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关部门的日常审计监督,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与审计署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二十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二处。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组织推动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工作。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二十四)金融审计一处。统筹组织金融审计工作。负责市政府管理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银行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组织政府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审计。承担市政府管理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银行的日常审计监督,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与审计署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二十五)金融审计二处。负责市政府管理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信托、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承担市政府管理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日常审计监督,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二十六)企业审计一处。统筹组织企业审计工作。组织并承担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业、交通运输业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审计。组织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审计。组织驻外非经营性机构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日常审计监督。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与审计署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二十七)企业审计二处。组织并承担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信息技术服务业、社会服务业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审计。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二十八)企业审计三处。组织并承担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审计,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二十九)企业审计四处。组织并承担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传播与文化业、农林牧渔业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审计,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三十)企业审计五处。组织并承担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批发零售贸易业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审计,承担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管理公司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审计,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三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区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三十二)信息化处。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拟订全市审计机关信息化发展规划,起草信息化方面规章制度,牵头负责全市审计机关信息安全,承担应用系统、网络通讯、审计网站和局机关计算机等设备管理维护。
(三十三)人事教育处。负责局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开展人事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公务员招录遴选、统一战线、工资福利管理、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承办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协管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群团组织等日常工作。承担局党组巡察工作。协助局党组做好机关党建各项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落实。
第六条 略。
第七条 市审计局具体行政职权按照《天津市审计局权责清单》执行。
第八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负责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承担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负责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督促落实。
第九条 市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中共天津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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