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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定有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有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拟订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以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区编制区域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事业发展规划。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及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管理工作。
(四)拟订完善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并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承担相关责任。
(五)组织实施市容市貌建设项目,负责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做好街道综合整修具体工作。负责本市功能照明的维护、运行、监督管理和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行、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功能照明设施及景观照明设施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的环境布置和城市照明保障。
(六)负责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负责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环境秩序的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推动生活废弃物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渣土治理综合管理。
(八)负责城市建成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的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工作。对全市重大活动中涉及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及城区重大虫情疫情的防治实施统一指挥。指导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园林绿化工作。监督指导城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九)负责公园管理,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
(十)负责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一)研究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制定工作目标、标准,并组织实施和考核。组织、指挥、调度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活动。负责重大和跨区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及执法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定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和处罚标准。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考核、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执法资格审查工作。指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信访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维护管理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督,商市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的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组织推动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鉴定和评估,以及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十四)负责本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综合统计、对外交流工作。
(十五)依法依规履行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施安全生产专业监管,强化监管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
(十六)管理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十七)组织推动本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十八)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职能转变。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部署,加强、优化、转变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构建权责清晰、服务高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城市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和城市管理标准化水平。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在有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方面的分工。
(1)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编制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既有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监督管理,参与新建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拟订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建燃气、供热、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
2.与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在渣土治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渣土治理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渣土治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标准。负责渣土运输、处置、再生利用行政管理。负责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和各区渣土治理工作。负责渣土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包括渣土运输车辆车体不洁、撒漏、不在规定地点装卸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各类工程施工现场控尘标准,对渣土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有关违法情况进行查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房屋拆迁、装修、水务工程等施工现场渣土堆放、苫盖、控尘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委与市公安局进行联合执法,承担渣土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渣土运输车辆改装管理,查处渣土运输车辆不遵守交通法规、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3.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和部门绿化工作。负责跨区域、跨系统领域的协调。组织天津市绿化先进评比表彰工作。承办全国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排的相关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绿化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建成区绿化工作,负责外环线两侧绿化带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根据市委编委《关于改革调整市公用事业局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114号)规定,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设置18个内设机构。经市公用事业局2020年3月4日第7次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事务中心(简称“市道桥事务中心”)内设机构名称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行政管理和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办文办会、信访接待、档案管理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督查、建议提案、后勤保障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承担党委日常工作;负责老干部、统战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承担组织干部、宣传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劳动人事科
负责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工作;承担工资保险、岗位设置、职称评聘、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
负责年度资金计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资金管理、经济运行的监督工作;负责财务、审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资产管理科
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投资企业管理、设备管理和通行证管理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纪检监察科
承担纪委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设施管理科
负责市管道桥设施巡视、管理、养护、维修、检测及技术状况评估工作;承担城市道路桥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市管建成未移交道桥设施的监管和移交接管工作;承担市管道路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市管道路挖掘修复和施工扬尘管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道桥设施行业统计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工程管理科
负责大中修工程项目的计划前期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专业规划管理、维修项目储备等工作;承担城市道桥设施养护工程监管相关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安全管理科
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监管、应急处理、反恐防范、事故调查处理、消防安全、武装保卫、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城市道桥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质量管理科
负责质量管理工作;承担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建设等工作;承担城市道桥设施小修养护及养护工程质量监管相关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道路第一分中心
负责和平区、河西区、津南区、西青区市管道路的日常巡视、检查、管理、养护、维修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道路第二分中心
负责河东区、河北区、东丽区、北辰区市管道路的日常巡视、检查、管理、养护、维修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道路第三分中心
负责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北辰区市管道路的日常巡视、检查、管理、养护、维修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快速路第一分中心
负责中心城区东南半环快速路(含桥梁桥面系以上部分设施)及所辖环线以外射线道路(外环线以内)的日常巡视、检查、管理、养护、维修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快速路第二分中心
负责中心城区西北半环、北横快速路(含桥梁桥面系以上部分设施)及所辖环线以外射线道路(外环线以内)的日常巡视、检查、管理、养护、维修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桥梁第一分中心
负责市管跨河桥、立交桥(含中心城区快速路桥梁桥面系以下部分)和依附于桥梁的地道、天桥等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管理、养护、维修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桥梁第二分中心
负责市管隧道、天桥和独立的地道、人行通道等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管理、养护、维修工作;承担市管道路路名牌日常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质量监督分中心
负责市管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桥梁和隧道(地道)检测、道路技术状况检测、内部工程和接管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工程创优和项目成果的组织申报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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