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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是区政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1998年3月与区民政局合署办公,2002年4月机构改革,单设运河区民族宗教事务局。2005年12月,运河区民宗局初步成立清真食品检查办公室;2012年3月,运河区民宗局正式设立全额事业单位“运河区清真食品监督检查中心”,负责辖区内清真食品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运河区民宗局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组织对各级干部进行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对民族上层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
(五)协调区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七)分析、研究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状况,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建议及措施;管理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承办民族宗教统计工作。
(八)根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九)研究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赛事活动等。
(十)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十一)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教务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各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十三)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317-2175056
办公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与吉林大道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05运河区审批局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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