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开展全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民营经济统计制度。统一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及派生产业增加值;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工作;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拟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调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服务业及能源、投资、消费、人口和城镇化率、劳动工资、就业、社会、科技、文化产业、城市基本情况、乡村两级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资源环境、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民营经济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
(六)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人口、经济、收入、价格等基本统计数据。
(七)组织全区和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十)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全区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指导社会统计监测、社情民意调查、资料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工业、建筑业、小微企业、服务业等行业的抽样与问卷调查;并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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