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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县委、县政府相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査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挑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组织起草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査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査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杜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挑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深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墓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査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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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审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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