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依法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县文化馆、图书馆和文保所等文化事业单位。
二、拟订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电事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研究拟定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工作;协调、指导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方面的有关事项;负责广播电视播出节目的政治内容、质量审查。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提升推广望都文化旅游整体形象,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统筹协调文化、文物等工作与旅
游开发的协同发展。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开展全县性、跨区域文化艺术、体育、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执法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十ー、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合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县政府签订对外文化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望都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二、研究拟定全县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开发规划;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宣传和利用等业务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社会团体业务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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