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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许昌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中共许昌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城乡规划办)设在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受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大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力度,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和修复工程,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相关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市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报批,指导县(市、区)各类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核实,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的规范、指导、监督工作;拟定小城镇和村庄规划有关规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风景园林规划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建重点项目的谋划、规划技术服务和督导工作;管理全市规划设计市场。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绿化造林、防沙治沙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相关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市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核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落实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协助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协助组织开展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相关措施,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四)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全市花卉苗木资源化配置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有关花卉苗木的展会工作。
(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市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和省、市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省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省、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相关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七)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等相关资质。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九)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规范性文件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二十一)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绘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督指导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
(二十二)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合作。
(二十三)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或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许昌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许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
2.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3.与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城市规划、建设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业技术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城市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认可事项落实等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4.与许昌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许昌市民政局会同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许昌市行政区划图。
5.与许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许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史志年鉴以及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本部门督查督办、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规划管理科)。承担全市城乡规划领域的政策研究工作;承担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建议;负责市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规划技术委员会会务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市场及规划专家库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的谋划工作;承担规划审议议定事项贯彻实施的协调、汇总及督办工作。
(三)宏观调控科。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自然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有关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拟订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组织科技创新平台、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拟订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战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四)政策法规科。承担有关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承担部门权责清单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根据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域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所有者权益科。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一、二级市场交易规则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
(八)国土空间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实施定期评估;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统筹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划定工作;负责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村镇规划的业务指导及相关工作。
(九)建设项目管理科。承担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查工作;负责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负责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编制管理体系,并组织编制审查、调整管理及动态维护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规划条件核发及规划数据统计上报等规划管理工作。
(十)市政交通规划科。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市政府确定的规划管理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工程的选线、选址等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市政交通设施相关专项规划及项目的编制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城建重点项目的谋划、规划技术指导及监督工作;参与各类大型市政交通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十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二)耕地保护监督科。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三)地质勘查与矿业权管理科。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拟订全市矿业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工作。
(十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拟订全市矿产资源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五)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规范和监管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落实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落实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六)造林绿化管理科(许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起草林业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国土绿化的相关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物草种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起草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沙化土地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沙化、石漠化调查、监测与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承担防沙治沙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绿化工作;承担许昌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工作。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
(十七)种苗和花卉产业发展管理科。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市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林业产业工作。负责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花卉苗木资源化配置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有关花卉苗木的展会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十八)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相关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监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相关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相关措施;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国家公园和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查处;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研究提出国家和省、市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或建议,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市级以上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履约工作。
(十九)防灾减灾科。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
(二十)许昌市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信访科)。落实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落实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协调配合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贯彻执行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标准规范;负责市级执法事项和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组织协调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工作和机构队伍建设;开展执法稽查和业务培训。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指导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信访工作和机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信访工作业务培训。
(二十一)财务与审计科。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相关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指导涉外项目实施。承担机关财务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二)人事科。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外事工作。
(二十三)政务服务科。承担本部门审批事项政务优化工作;负责各类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行政服务工作窗口的各项工作;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中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咨询电话:0374-2968114
办公地址: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竹林路街道105号许昌市民之家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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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冬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咨询电话:0371-68108606
办公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18号(邮政编码450016);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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