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内设机构:办公室、法规信访股、房地产市场监管股(住房保障股、物业管理股)、建筑市场监管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质量与安全监管股、市政工程监管股、村镇建设股、科技与工程勘察设计股、人防工程管理股、行政事项服务股
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内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出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建筑行业改革改制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指导全县城乡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对城区供水、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的运营进行规范监管;监督管理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负责管理公用事业行业施工、经营企业资质;负责县城区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工作以及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县城区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亮化工程的建设工作;组织或参与各类城乡创建、评比,参与统筹城乡发展工作。
(七)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村镇建设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及申报工作。
(八)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组织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拟订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和应用;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贯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协助文物主管部门对全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民防空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负责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全县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监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护部分的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组织拟订修订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训;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开展人民防空日常战备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研工作,推进人民防空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动;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负责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建设市场投融资政策。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各类学术活动。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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