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地方统计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有关制度,核算全市及各旗县区地区生产总值,组织指导各旗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全市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旗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各旗县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协助各旗县区管理旗县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工作。按规定管理市、县统计部门中央统计事业经费。
十、负责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旗县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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