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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市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省、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低碳发展等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省及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管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移动源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和南水北调干渠新乡段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和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生态环境相关监测工作。组织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及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设置工作。监督实施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预警预测,建立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信息系统。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八)负责生态环境科技与标准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智慧环保”建设,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运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
(九)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等工作,组织协调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十)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十一)承担中央、省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及交办问题的督促整改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及业务建设。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依法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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