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并按法定程序组织上报及审批;
(三)参与制定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国土和区域规划及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县的各项永久性、临时性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的统一规划管理,核发“一书三证”;
(四)负责全县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招标、施工图(包括抗震)审查及规划验收;
(五)负责查处全县范围内违法、违章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及收取授权的建设费用。负责编制开发区、风景、旅游、文物保护区等规划方案,并上报审批;
(六)负责县域内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查和报批。负责全县的规划设计和勘察工作。负责全县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负责全县集镇、村庄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我县城乡规划和勘察方面的行政规章及实施细则;
(七)拟定我县有关城乡规划、勘察技术规定、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基础勘察工作,组织制定有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城市基础勘察、城市规划测绘资料的统一管理。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负责党组织日常工作以及文秘、机要、保密、信息传递及印鉴、业务档案、资料、图书管理;负责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接待群众来访;负责机关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后勤、车辆管理。
(二)综合规划管理股
负责编制全县城乡建设规划;负责全县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招标、施工图(包括抗震)审查;拟定我县有关城乡规划、勘察技术规定、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基础勘察工作,组织制定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按照《清苑县城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负责执行国家规定的“一书三证”的核发工作,审批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供热、燃气等工程的建设;负责组织对批准的的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负责组织建筑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
(三)监察股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全县规划的监督管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察;负责对违法案件作出处罚决定;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县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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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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