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4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开封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市委古城保护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受市委古城保护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古城保护和旅游发展相关工作。市委古城保护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秘书科,负责市委古城保护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第四条 职能转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统筹文化事业、广播电视、文化产业、旅游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提高我市文化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正确处理文物保护、文物管理和文物利用之间的关系,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文物对文化高地建设和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第五条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关于文化工作和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和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旅游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起草文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物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体制机制改革。
(三) 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事业统计工作。编制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四)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文物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旅游和文物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广播电视、旅游产业和文物事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五)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全市公共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产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文物惠民工程实施。
(七)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融合化建设。
(八)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产业和文物事业,组织实施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和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和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十三)负责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审核文化遗产申报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市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十四)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协调博物馆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五)协调指导开封广播电视台相关业务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领导简介